4.8.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措施;
4.8.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4.8.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4.9明火管理
4.9.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中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4.9.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10防静电、防雷电和防电气火花等
4.10.1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场所采用防爆式电气动力设备、防爆工具、防爆电话、防爆式照明灯;
4.10.2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4.10.3露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具有爆炸、燃烧危险性化学品的厂房、设备和仓库应有防雷设施。
4.11废弃物的处理
4.11.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区堆积可燃废弃物;
4.11.2用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废弃物,不得任意抛弃,防止污染水源或环境;
4.11.3储存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报废前必须经过认真的清洗,并检测合格;
4.12对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我部职民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害,防止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辖范围等内容。
2引用规定
2.1GBJ 16-87消防条例
2.2国发(1987)14号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
2.3GBJ 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2.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2.5《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定义
本制度采用以下定义:
3.1生产需用的化学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民用爆破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体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2易燃物品:指闪点在61摄氏度以下的液体对热撞击磨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的固体物品,统称为易燃物品。
3.3易爆物品:指在外界作用下,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
3.4有毒物品:指进入人体肌肤,达到一定的能量和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反应或生物物理反应,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功能,引起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统称毒害物品。
4职责
4.1管理、使用部门必须各负其责,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安全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采购。
4.2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负责。
4.3各相应使用部门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4安全设备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5管理内容
5.1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5.1.1化学危险物品相关人员(如采购员、保管员、管理员等)应认真学习有关理化知识,熟知、掌握各类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能和采购、运输、保管、使用中的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