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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防止医院发生用火、用电安全事故,保障本院职工、病患和来访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医院全体员工、病人、来访者等
3.定义(无)
4.职责
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审批范围、程序
和要求以及电气旱工的岗位资格。
5.标准
5.1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现场配备灭火器材,现场落实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隐患和爆炸危险后,到安全部门办理动火的审批手续。
5.2实施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门业
务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3安全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派人到作业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和人员资质后,方可批准动火施工。
5.4用电作业前,实施用电的部门和人员应向后勤部提出申请,由医院的电工维修人员进行用电负荷等安全性的审核,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应当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不允许超负荷运载,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5.5电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5.1电源导线不许缠绕和捆绑在金属管道和金属构件上。
5.5.2未经允许不得拉接临时电源线和使用电炉子等表面炽热的大功率电器。
5.5.3移动电源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护套线,严禁使用塑料双绞线。
5.5.4电线接头必须压接牢固,绝缘包扎良好。
5.5.5胶盖闸用于电源开关使用时,胶盖闸内应装设与设备负荷相匹配的保险丝或易熔片,不准用铜丝或铁丝替代保险丝。
5.5.6凡是电器(设备)自身电源线为三相插头的,应采用已接好地线的三孔插座,
接地极不准甩掉不用。
5.5.7对用电机械、设备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禁止同一开关设备同时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5.5.8对漏电开关应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失灵的漏电开关应及时更换。
5.5.9使用60瓦(不含)以上的灯泡要用磁灯口。
5.5.10组合插座及插座电源导线应完好无损,不得吊挂使用,不允许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伪劣插座。
5.5.11电气设备维修、检修必须由正式电工进行作业。
5.6节日庆典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7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并准备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医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
为了保证医院的用电安全,做到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减少浪费,针对本院用电实际情况现制定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及责任划分
用电设施和用电设备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各部门、科室的照明灯、空调等用电设施和医疗设备等由具体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门诊楼大厅、走廊及住院楼大厅照明用电由具体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路灯、楼顶霓虹灯、住宅区及对外出租房屋的用电由总务科负责管理。
二、安全用电应注意的事项
1、用电部门、科室的护士站、医生办、值班室、工作生活用房及各种附属用房等建筑物,均应符合实际条件使用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