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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保证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在生产厂区、库房等地点工作时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库房、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公司行政管理部是动火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动火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
3.2公司各管理中心、事业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3.3动火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经行政管理部领导复检签字后,报公司领导终审批准。
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行政管理部终审批准。
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领导或专职安全员终审批准。
5、控制程序
5.1动火作业管理
5.1.1正常生产操作外,凡是在生产厂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都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
5.1.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事业部门、管理中心应对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人员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施安全负责,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5.1.3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区域内工作。
5.1.4进入生产区域动火作业人员应清楚各种标识牌所表示的意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5.2动火作业人员管理
5.2.1动火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2.2动火实施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实施人必须在场监护,实施人接到动火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行政管理部报告,实施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作业前,实施人应主动向作业点所在部门主管交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5.2.3动火监护人
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和作业点所在部门共同指派,监护人所在位置需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2.4安全员
动火作业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并检查动火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行政管理部和动火所在部门安全员、消防员必须到现场。
5.2.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2.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1动火作业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6.2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6.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