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2.4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设备停止运行,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行政管理部人员核准,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2.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3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3.1.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3.2公司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6.3.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3.4高空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3.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地面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3.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3.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3.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3.9凡周边有可燃物体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6.3.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3.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3.11.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6.3.11.2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动火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安全生产主管、安全员、部门经理必须到现场,公司义务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11.3动火作业前,安全员要通知现场管理人员,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压力保持稳定,如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4.1动火分析应由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4.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部门安全员或动火点的现场管理人员提出。
6.4.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4.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4.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4.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4.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6.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5.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5.1.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负责人和动火所在部门安全员共同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6.5.1.2动火负责人和安全员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实施人。
6.5.1.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实施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