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5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6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门诊、病区需要使用明火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