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举办演出、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2023台球厅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精选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人员,以及来校活动的校外各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师生员工可以任意逗留、集会及其他可利用的学校内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