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负责公司绿化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5.5.2负责公司粪便、污泥、垃圾管理,污物必须及时清运,防止粪水外溢或直接流入下水道。
5.5.3对生产、生活垃圾应加强管理,定点堆放,及时清除,保持公司辖区整洁,环境卫生。
5.5.4搞好食堂、浴室等后勤场所的卫生工作,防止食物污染、交叉感染,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5.5.5抓好工业卫生工作,定期对分厂(分公司)、部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音、电磁场放射性等有计划地进行监测工作。如发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异常情态,应将测定的数据报送生产安全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以便立即采取措施。
5.5.6对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人、技术人员进行定期体检,防止职业病发生,对已患职业病人员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疗。
5.7分厂(分公司)、部门
5.7.1根据《环保法》关于“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定精神,对“三废”治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组织筹划,积极治理。对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污油,应按指定地点倾倒和堆放,不许任意乱倒乱堆。
5.7.2属于本分厂(分公司)、部门确实无力治理的污染项目,应积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提出治理方案,按序报请上级领导批准,安排实施。
5.7.3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前须按“三同时”的规定认真验收,没有防止污染措施或有措施尚未完工的,应拒绝验收,不准投入生产。
5.7.4对本分厂(分公司)、部门治理“三废”的装置和设备,应当用好、管好、保养好,未经工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更不准改作他用或拆除。
5.8防治污染设施使用部门
5.8.1拥有防治污染设施的部门,必须保证该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培训到位、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理“三废”,使其达到要求后方可排放。同时做好水处理操作记录、水质分析记录、交接班记录。
5.8.2防治污染设施平时要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不得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拆除。确需暂停运行、拆除、闲置或更新改造的,必须向工程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经审核同意后方进行。
5.8.3建立监测报告制度,可以自行监测也可委托监测分析,并按规定向环保主管部门填报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表。
5.8.4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而停止运行的责任部门,应立即以有效措施排除故障,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及时向公司环保部门及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违反规则与污染事故处理
6.1发生一般轻微污染事故,分厂应及时查明原因,立即妥善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二小时内报告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部门备案。
6.2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管理不严、操作不当、违反规定等引起有害物质或气体的大量排放,酿成严重污染事故时,部门应立即报告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部门,便于及时组织善后处理。事后必须发动群众讨论,查明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者,并填写事故报告送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部门。最终由工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6.3因污染事故危害环境及损坏绿化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如实提供情况,主动配合工程部门、后勤部门共同研究,做好道歉、赔偿处理工作,不得推脱责任。
6.4部门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及“三废”治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污染危害程度,进行教育或经济责任制扣分或罚款处理。
机械加工环保措施方案4
一、应急抢险行动预案目的及应用范围
1、目的:为了预防本厂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隐患,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得到及时处理,保证工作人员和物品安全,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2、应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机械加工厂可能突发事故的工作区、生活区、办公区等场所发生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二、紧急情况的标识和描述
1、紧急情况——人员、集体的财产受到严重的紧急危险,需要抢险或救助的有关情况。包括:机械伤害事故、突发性烧伤、烫伤、砸伤事故、突发性疾病、急性中毒和急性传染病、人员中暑、人员晕倒、人员触电突发性火灾事故等等。
2、机械伤害事故——在人工搬运、安装施工中,由于人员的疏忽和管理上的漏洞,造成人员的伤害。
3、突发性烧伤、烫伤——日常工作中,电焊、火焊的飞溅造成人身体的局部伤害。
4、突发性疾病、急性中毒和急性传染病——在日常的工作中,由于外界因素和自身的健康状况等原因,造成疾病的发作。
5、人员中暑——高温、酷暑的情况下,使人的代谢机能紊乱,造成短暂的休克。
6、人员晕倒——在恶劣的条件下,由于人的抵抗力差,造成人员晕倒。
7、人员触电——由于设备的接地不良或潮湿的条件下造成人员触电。
8、突发性火灾事故——工作中不规范操作或者由于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火灾事故。
三、应急抢险预案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应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应急物资的准备
1、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应急反应计划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