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责任追究
对在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急专业组成员在通知后无故未按时参与救治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 后勤
对所有参加食源性疾病事故处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
医院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篇3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食品安全管理员担任,应急处置小组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及相关要求:
1、食源性疾病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本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源性疾病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病人数、住院人数、救治医疗机构和死亡人数、病人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原因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并做到按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报告事故处置动态情况。
2、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组织人员将发生食源性疾病的病人或疑似发生食源性疾病的人员及时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与就诊医疗机构联系,并派专人到医院守护病人,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做好相关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不稳定事件发生。
3、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立即封存原有的加工现场、食品留样样本、食用过的所有剩余食物及食品加工有关原料、辅料等;立即封存加工现场的工具及用具;禁止擅自销毁和破坏现场,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4、收集当日(餐)就餐人员信息(包括就餐人员名单、住址、去向、联系电话等)。
5、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保障消费者在事故发生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
6、协助配合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三、总结:
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总结,分析、查找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认真整改。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堵塞危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漏洞,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向相关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措施及总结。
四、责任追究:
对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推委拖延、擅离职守者,对造成或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的责任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造成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责任人按本单位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医院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篇4
1.总则
目的
为了规范食源性疾病的调查处理过程,保证食源性疾病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依据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海省乌兰县区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源性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县对食源性疾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科室对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工作。
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分级
根据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将食源性疾病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Ⅰ级)
影响特别重大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确定。
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Ⅱ级)
一次病例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Ⅲ级)
一次病例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4例死亡病例。
一般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Ⅳ级)
一次病例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