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
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们要求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供货者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同时,我们加强了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
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为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我们制定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本单位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应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对于符合召回条件的不安全食品,依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停止经营,主动召回。
我们主动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规定了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的采购流程。
在采购前,应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或送货单。
第四条规定了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的采购流程。
在采购前,应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精选制度范本许可证等复印件,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或送货单。
第五条规定了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的采购流程。
在采购前,应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或送货单。
第六条规定了从农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采购时的采购流程。
从农贸市场采购时,应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时,应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七条规定了采购畜禽肉类时的采购流程。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采购时,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时,应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八条规定了采购乳制品时的采购流程。
应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规定了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时的采购流程。
应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规定了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时的采购流程。
应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的流程。
应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第十二条规定了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的保存流程。
应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中,规定了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条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操作技能培训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
第三条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研究国家及地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