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含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
2、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每周对承接工程项目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评打分,留档备查。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问题的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进行上报。
(二)严格新开工程扬尘控制措施的报备管理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扬尘防治管控措施。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三)严格监督执法,实行“五个一律”
市、区建管部门应当对所辖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对受检项目进行考核打分,严格监督执法。
1、对新开工工程文明施工方案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
2、对施工现场未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一律责令限期、停工整改;
3、造成严重污染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网络和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
4、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律实施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
5、对上述的企业、项目和人员,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
(四)建立第三方考核通报制度
从20xx年9月开始,市城建委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巡查抽查,对被巡查工地进行量化打分评价,每周进行调查项目及其属地文明施工状况考评,每月在各区考核打分的基础上,对各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结果作为市空气质量办对各区的打分依据,同时还将组织进行通报,通报结果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智慧工地”和喷淋降尘设施安装的推广工作
结合全市“互联网+”和“20xx年政府十件实事”等工作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扎实做好“智慧工地”和喷淋降尘设施等设施设备的安装推进工作,全面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六)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结合“智慧工地”和施工现场喷淋降尘设施安装等工作要求,组织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进行测算和调整,保障文明施工管理经费的投入。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篇7
为深入贯彻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流域生态问题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推动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确保完成2022年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目标,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建筑工程、区政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xx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行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健康。
二、工作目标
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完善施工扬尘防治监管体系,促进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实现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标准化、常态化、长效化,为六盘水市水城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要求工地周边封闭围挡、土石方开挖湿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物料堆放、裸土覆盖、路面硬化、现场砂浆拌和机全封闭降尘施工“九个百分之百”。
三、治理范围和标准
(一)治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房屋和区政工程建筑工地。
(二)治理标准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标准》(524-200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六盘水住建通〔2018〕364号)等规定。
四、主要工作
(一)全面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监督实施。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