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实施。
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公示制度,要求建筑工地设立建筑工地扬程治理公示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信息化监管制度;在渣土运输车辆出入口、土石方开挖作业面旁、主体工程操作业面设置PM2.5、PM10、噪音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天;针对建筑工地施工特点,施工现场要求工地周边封闭围挡、土石方开挖湿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物料堆放、裸土覆盖、路面硬化、现场砂浆拌和机全封闭降尘施工“九个百分之百”,1个月以上暂不施工的裸露工地要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方城措施,不覆盖的裸露工地和施工作业面要采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产生,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封闭施工并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3.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4.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六盘水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渣土运输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与运输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使用符合《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运输,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主要路段的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2.施工现场道路及作业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主要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施工现场内其他区域道路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所有硬化后的路面、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泥浆,遇到干燥和大风天气时,应喷水降尘,保持路面、地面清洁。
3.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物料、泥土和污水污染城市道路,污水严禁直接排入区政排水管网。
4.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需短期留置场地内堆存回填的,必须采取固化、绿化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
5.建筑垃圾要采用相应的容器按工程弃土、可回收利用金属、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分别投放、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严禁凌空抛掷、禁、焚烧各类废弃物,进出工地的渣土、垃圾等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
将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和密闭储存、危化品存放等要求纳入文明施工工地管理考核指标,促进源头分类。
对建筑物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垃圾,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6.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应按总平面布局和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
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棚密闭存放或覆盖存放,现场装卸及使用时,应采取遮挡、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
7.施工现场应采取喷雾式降尘器、洒水车等多种方式进行喷雾洒水降尘。
土石方作业施工时,要确保同时采取喷雾洒水降尘措施;其他作业时,要确保喷雾洒水时间不少于50%,保持场内道路湿润。
8.城区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现场预拌砂浆罐应封闭围挡降尘搅拌。
9.城区区政工程含灰量10%及以上灰土、二灰碎石和水泥稳定碎石应按规定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应洒水降尘。
10.进入停工状态建筑工地,应提前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停工前将裸露土体、易扬尘物料等进行覆盖,并安排值班人员进行检查、维护。
11.按照《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拆除、区政、道路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渣土清运工作,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易扬尘部位应采取全面覆盖、洒水降尘措施。
12.路面切割、破碎、清扫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沟槽开挖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对存放的回填用土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对已回填的沟槽,应洒水、覆盖,并及时恢复路面。
(三)进一步完善扬尘治理监管机制
1.严格开工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审查,重点对“施工围挡材质高度、主干道硬化、自动化冲洗装置”等进行核验,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推进施工扬尘治理标准化建设。
2.实施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建城区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必须安装远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监测系统,加强施工扬尘治理动态监控。
3.加强部门监管联动执法。
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强重点问题督查,实行扬尘治理动态监管,确保扬尘治理全覆盖。
完善与环保、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渣土运输整治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加大扬尘治理处罚力度
按照省、市建筑施工扬尘整治的有关要求,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肃的检查、最严厉的惩处抓好扬尘整治工作。
凡扬尘防治不达标的项目,采取通报曝光、停工整改、行政处罚、不良记录和缓批资质、限制招标投标等方式,形成强力整治、严厉惩处的高压态势。
五、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采取自查自纠,督查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分阶段交叉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2022年3月—12月)。
各建设单位要协调组织施工、拆除、监理企业制定自查方案,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按照治理标准要求,城镇所有在建工地和拆除工地开展自查建立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自行整改,自查要实现全覆盖、无遗漏,并完善长效机制。
(二)水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2022年3月—12月)。
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扬尘防治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暗访、暗查,并公开通报暗访暗查情况。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