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3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
1m3容积相当于83瓶5kg气瓶:12L×83=996L
42瓶10kg气瓶:23.5L×42=987L
28瓶15kg气瓶:35.5L×28=994L
8瓶50kg气瓶:118L×8=944L
注:①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4.7L(2kg)、YSP12L(5kg);
②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23.5L(10kg)、YSP35.5L(15kg)、YSP118L(50kg)。
5.3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
5.3.1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
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5.3.2气瓶间应配备8kg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5.3.3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5.3.4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5.4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
5.4.1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2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
5.4.3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应做防静电跨接。
5.4.4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
5.4.5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6用气设备的管理
6.1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
6.2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
6.3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
6.4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2.2 m。
6.5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
6.6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
6.7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 m。
6.8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6.9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 m~2.0 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燃气软管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
6.10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11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 m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6.12用气设备操作间,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
7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7.1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
7.2钢瓶应直立放置。
7.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7.4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7.5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7.6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7.7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 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