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现用气器具点不着火,不要私自修理,严禁私自放气,须立即与专业维修单位或销售网点专业人员联系处理。
6.发生火灾,应立即用浸湿的毛巾把钢瓶角阀关闭,并将钢瓶转移至室外空旷处,拨打119火灾报警。已购买保险的用户,须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与销售网点联系。
7.如果打火两次以上没有点着火,要停止打火两分钟以上,等泄漏的气体散去再尝试点火。切记不要开排风扇,这时开启排风扇,空气中充斥的高浓度混合气体,遇到火花就会发生爆炸。
8.在使用液化气过程中,如果发现锅被熏黑了,或者火焰发红、发黄,表明这时候液化石油气和空气的比例可能不合适,需要调整风门,使火焰呈蓝色。
9.气瓶间和设备操作间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并配备数量不少于2个的8kg装干粉灭火器。
八、禁止事项
1.钢瓶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严禁放在地上滚运,随意敲击,防止损坏发生危险。
2.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3.严禁用胶管在钢瓶间导气。
4.严禁用明火试漏。
5.严禁倾倒残液。
6.严禁私自拆卸、维修钢瓶角阀。
7.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
8.严禁在同一房间使用煤炉等其他明火。
9.严禁在计量表、开关阀门、蒸发器、瓶库等液化石油气设施专用房间内居住和办公,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10.严禁使用无资质厂家生产的气瓶、灶具、胶管、减压器等液化石油气设施设备。
11.严禁私自对灶具、减压器本体进行维修。
12.严禁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
13.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接地导线使用。
14.严禁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液化石油气设备设施。
15.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泄露现场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等。
餐馆液化气使用安全规范2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达到5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时,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宜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室内燃气管道设备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1.具备接入管道天燃气的餐饮场所,应将液化石油气改为天燃气。
餐馆液化气使用安全规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