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审批:医院区域及周围需要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或公司)应事先上报监管部门,并提出申请,经总务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同意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地点内进行施工。初次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需向总务部提供动火人员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与总务部及分管部门签订三方安全生产责任书。超过动火日期或更改动火地点,必须重新申请动火许可证。
2.要求
(1)资质:进行电气焊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2)安全措施:动火部门应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
①把5m内可燃物和易燃物清理干净。
②严禁油漆、木工与电焊工上下、左右交叉作业。
③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洁干净,并铺设火花收挡板,做好高空作业的保险措施,如系好保险绳、戴好安全帽等。
④动火区域内必须有专人监护。
⑤动火区域须配备两具以上灭火器,视需要酌情增加。
(3)总务部巡查人员每日2次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检查现场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人员应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4)整改处理:施工过程中,总务部员工有权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种不当(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出现以下严重情节的将责令停工并予以处罚。
①对使用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的人员并上岗作业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②对未开具动火许可证,私自在院区动用明火作业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③对未开具动火作业期间、地点未配备灭火器材、未做好防火措施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④对不按规定操作对医院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严格依照《消防法》等规定求,追究事故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⑤施工人员在院区内禁止吸烟,违者将按照医院禁烟规定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3.范围:以上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物业公司、各外包单位、施工单位及人员。
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面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集团公司《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院内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动火作业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五条防火重点部位
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医院主要包括以下部位或场所:
(一)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办公楼。
(二)药库、药房、器械库。
(三)制氧机房、6kV变电所、消防监控室、信息机房、档案室。
第六条禁火区
指除固定用火外,不得放火或有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区域,在该区域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称《动火工作票》)。
第七条固定用火
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可分为:
(一)生产性(科研、分析、化验)固定用火,如各种喷灯、酒精灯、火炉、液化石油气炉、电炉、烘箱、马弗炉、电加热器等用火。
(二)生活性固定用火,如热饭用微波炉、液化石油气炉、天然气炉等用火。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建立用火台账,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八条固定动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