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露天动火作业过程中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五条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设备和管道内如果是遇高温易发生聚合或分解爆炸的介质,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三)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四)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科室应通知调度室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职责及要求
(一)动火作业负责人
1.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人
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涉及特种作业时,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监火人
1.应由医院或执行动火科室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2.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点所在科室各指派1人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或动火点所在科室指派1人监火。
3.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5.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动火部位负责人
1.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2.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审批人
1.特殊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点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点所在科室负责人或技术管理人员编制,防火部门、安监部门负责人会签审批;或防火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点所在科室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编制,动火点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或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防火部门、安监部门审批。
4.**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安全措施编制人由动火科室相应人员负责,防火部门审核由刘洁负责,安检部门审核由蒋广帅负责,需分管领导审批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六)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科室的要求,到现场对指定部位或环境气体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分析时间、取样部位、可燃(有毒)气体或氧含量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七)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审批签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