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栏目,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交动火作业负责人。医院负责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
(二)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四)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科室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科室负责人、动火人和安监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十九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一)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部位负责人、主管防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还应报集团公司防火管理部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部位负责人审核,主管防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会签审批;或防火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或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安监部门审批。
(四)**医院根据本规定明确相应部门的负责人为审批人。
第二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应由医院相关人员按照第十七条(五)、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票证的审批工作,并指派专门人员作为监火人之一。
第二十一条特殊动火作业应向*****公司安技部汇报,安技部视情况派员监督作业过程,医院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安监部门、防火部门人员现场跟班。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医院安监部门、防火部门视情况派员监督作业过程。
第二十二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及要求
(一)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8 h。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三)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四)施工等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需要取样时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二)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受限空间的氧含量应在19.5%~21%范围内。
第六章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动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新建项目
(一)项目建设施工期间,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规定。
(二)办理中间交接动用手续后的区域或设备,建设单位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扩建、技改项目
(一)对扩建、技改项目按照第九条规定对所处区域严格界定,施工区域属于固定动火区的,执行第十一条(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施工区域属禁火区的,执行“一动火、一措施、一票证”和本规定要求。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在生产经营单位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无施工措施或《动火安全作业证》,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中“单项工程、零星工程无措施施工”的红牌标准,予以处罚。
动火作业单位为外来施工单位的,对外来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同时对管理科室按照红牌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规定执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兖矿**医院。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