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单笔订单金额超过五万元需请客户吃饭的,成交则公司据实报销;不成交则不报销。
第五十七条每趟出差去外地见同一客户,最多不可超过两次。两次之后的费用,自行处理。如果同一客户,第一次出差见面没有成交,第二次见面才成交的,则按交通费,住宿费的报销标准,给予报销。
第五十八条每趟拜访同一客户,最多不可超过两天,超过两天之后的费用自行处理,超过4天,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九条尽量做到自己的客户自己见,减少出差人员。如果邀同事一起去见客户,那么受邀人员出差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公司均不予报销。特批除外。
第六十条出差人员出差回来后,必须在一周内,拿着有关报销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每趟出差回公司后,应积极核对费用,以免长时间不对帐,发生混乱现象。
第十节奖惩
第六十一条货款按合同约定日期全部收回的,公司另行给予货款的1%的奖励。货款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的30天内全部收回的,公司另行给予货款的0.5%的奖励。
第六十二条货款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的60天才全部收回的,公司进行业务员每笔200元的处罚。货款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的180天才全部收回的,业务员提成减半。货款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的一年才全部收回的,取消业务员提成。
第六十三条货款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的一年未全部收回的,取消业务员提成,公司进行业务员每笔200元的处罚。造成坏账的,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销售中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业务员应负责赔偿损失的30%。
第六十五条公司将货款回收、清欠工作纳入业务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并作为今后提拔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因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出错或不及时而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回收的,公司对财务人员每笔处罚30元。
第六十七条发现窜货的,每次罚款300元,并承担因窜货发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节离职审计
第六十八条业务员离职,需接受离职审计。
第六十九条离职审计流程
1、业务员在离职时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离职审计申请。
2、离职审计流程如下:①离职人员向人事行政部递交离职申请;②人事行政部通知业务员原所在部门和财务部开始审计;③业务员原所在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审计职责;④业务员原在部门、财务部向人事行政部递交审计报告;⑤人事行政部决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会议;⑥召开审计会议并做出审计结论;⑦通知被审计人到公司办理清结手续;⑧有关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七十条审计小组是负责离职审计的组织。离职审计小组由公司行政部、离职者原所在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推举一人为小组长,对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离职审计小组在业务员离职时即成立,开始相关审计事务。
第七十一条离职审计注意事项
1、离职审计工作应重事实,摆证据,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2、调查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在调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3、离职审计期限为一个月。除特殊情况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做出结论。
4、离职审计结果即《离职审计报告》由人事行政报汇报总经理并存档。
5、业务员离职后一周内,业务部门应完成与公司客户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对客户单位做出说明,表明离职业务员的工作继任者、今后的业务往来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尽量取得对方签章(名)或复函。
第七十二条离职审计主要内容
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
2、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是否与公司竞业的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行为。
第七十三条离职审计的处理
1、在离职前有炒单或诋毁公司形象行为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
2、擅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在离职审计结束时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500元以上;离职前后实施转移公司客户的预备行为或实质行为的,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的1000元以上;如果转移公司客户成功的,不予支付其未结算的工资。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假冒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节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业务员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业务员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业务员职工规章制度2
为了更好地树立公司的形象,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发展,以及加强对市场推广人员的有效管理,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出勤制度
一、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