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安全守则
(一)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二)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未经允许的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三)用户要严格遵守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和网络用户行为规范,不随意把帐户借给他人使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更换口令,保护好个人账号。严禁用各种手段解他人口令、盗用账号。
(四)网络用户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五)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有义务向宣传部和信息中心报告违法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
违约责任与处罚办法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信息中心可向违规者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盗用他人帐号的。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8、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9、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学校校园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学校一定损失的,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由此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使用者负责。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其他
(一)本管理制度由学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学校网络舆情安全管理制度7
1、学校成立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和网络维护小组。维护小组由管理员和信息技术教师组成,负责在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日常维护。
2、网络用户是指使用网络的各部门及个人。
3、学校鼓励各部门、各科室、各学科组和全体师生使用网络资源。
4、网络维护小组根据教育网信息管理中心要求为每科室、学科组、个人统一分配IP地址,其他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需要报维护小组进行修改。
5、各科室、学科组和个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中心的有关规定。
6、用户在使用网络时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禁止各用户上不良网站。通过聊天、邮件而传播网络病毒的,维护小组要及时提醒,要求该用户改正,如果是故意行为,将报学校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进行严肃处理。
8、网络的主干通信设备、主干网络线路、服务器、网络交换机及其它公共设备由维护小组负责管理维护。
9、维护小组对各用户计算机进行对入网设备、安装的软件实行规范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安装不健康内容、危害网络安全和一些游戏软件进行及时清除
10、网络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发布、传递及存储在网络设备中的信息。学校鼓励教师使用网络上有用资源。
11、任何人不得利用学校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