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制定各农合机构的战略规划;
(二)审批基于发展战略的流程银行建设规划,审批或授权审批流程银行建设的有关政策;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流程银行建设的政策和运行机制;
(四)保证有足够用于推进流程银行建设。
第七条各农合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程银行建设的详细实行,履行包括但不仅于如下职责:
(一)负责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流程银行建设规划、流程银行建设的有关政策,报董事会同意后执行;
(二)采用有效措施推进流程银行建设,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流程银行建设状况;
(三)确定流程银行建设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在流程银行建设中的职责与汇报规定;
(四)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牵头流程银行建设,为流程银行建设配置合适的财务、人力和信息科技,包括提供必要的经费、设臵必要的岗位、配置合格的人员、为流程银行建设有关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流程银行建设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建立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程银行的建设与持续改善等。
第八条各农合机构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流程银行的建设和实行,原则上应由合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其重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制定并执行流程银行建设实行方案,确定流程银行建设的基本规定,指导和协调流程银行建设的详细工作;
(二)负责组织流程银行建设培训,协助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高能力水平、有效履行流程银行建设的各项职责;
(三)检查并分析各部门流程建设状况,协助其他部门对的评估、监测、优化、再造流程;
(四)对流程银行建设状况进行评价,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流程银行建设状况汇报;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各农合机构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流程银行建设负最终责任。包括:
(一)根据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明确流程管理的岗位;
(二)及时组织流程的优化与再造工作;
(三)根据流程银行建设规划和程序有效管理并指导执行各项流程;
(四)按照流程银行建设的汇报路线和规定及时汇报流程运行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含管理型联社)对各农合机构的流程银行建设应科学指导、加大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