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动火点米以内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停止动火作业;2、关严罐顶所有孔盖,关闭加油机发油管线上阀门,用淋湿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阀和油枪等,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连接,引至远处;3、采取有效的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的措施,必要时增派监护人到相关地点进行监护。
第十九条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准动火。
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范围。
第二十条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要妥善保管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动火现场米以内不得有易燃物、积水、障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动火现场要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通知消防车现场保护。
第二十三条动火完工后,加油站长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每个可能渗漏和跑冒油口、点、接头等正常,临时用电拆除和配变电系统正常,动火设备、工具及其它物品清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动火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按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工具,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第二十八条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加油站长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第三十一条有责任心,坚守岗位,佩带明显标志,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器材到位情况,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发现问题,有权下令暂时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现场检查签字。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下动火1、禁止无动火票作业。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动火票内容不符动火。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储运安全部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加油站动火特殊作业制度2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
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
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
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