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作业证》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5.3.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3.3《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5.3.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6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高处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1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6.1.1高处作业的分级
6.1.1.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15m;;l5m≤h<30m;h≥30m。
6.1.1.2把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分为下面11种;
a在阵风风力为5级(风速8.0m/S)及以上;
b在GB/T4200规定的П级或П以上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者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作业等于或者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相关规定;
h摆动,立足面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
iGB3869规定三级或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6.1.1.3当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二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1.1.3当不存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2安全要求与防护
6.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2.5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四级高处作业需佩戴通讯联络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