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2.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8.2.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8.2.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8.2.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8.2.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2.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8.2.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8.2.15.1指挥信号不明。
8.2.15.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或与其他重物相连,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8.2.15.3斜拉重物。
8.2.15.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8.2.15.5重物下站人。
8.2.15.6重物埋在地下。
8.2.15.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2.1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8.2.15.9重物越人头。
8.2.15.10安全装置失灵。
8.2.16起重机操作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8.2.16.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16.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2.16.3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2.16.4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2.16.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2.16.6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2.16.7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2.16.8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2.16.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2.16.10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2.1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3票证的管理
8.3.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员管理。
8.3.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员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8.3.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8.3.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3.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9动土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动土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9.1安全要求
9.1.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