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档;
七、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易燃物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加堵盲板,经清洗、转换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设备内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0.2%;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得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净,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完毕,应等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加油站的站长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
(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的排走。
第九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加油站,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加油站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识别
1、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拟定风险控制措施和作业范围;
2、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第四条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运行的加油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需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点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五条临时用电许可证使用期限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第六条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