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正常生产的储油区、加油区、卸油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禁止动火。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填写《加油站动火作业票书》,且一张只限一处使用。
第十条动火票的有效时间1、一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小时;2、二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天;3、三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天;4、加油站固定用火点每个月由零售管理部HSE委员会召集,片区经理和储运安全部或消防部门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加油站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加油站必须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双人复核。
第十四条在动火作业期间,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车辆不得进入加油站停放,一级动火时加油站应停止营业。
第十五条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板(也可采用黄泥、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和堵塞等方法截断管路),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对动火部位和周围米范围内场所油气浓度检测。
第十六条动火前对动火点必须进行油气浓度检测,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以下时方可动火。
检测合格后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检测。
动火停止超过一小时,必须重新检测。
第十七条油桶动火前必须先经过蒸洗打开桶盖,动火作业前先用长火向桶口试射,如有回火则应重新蒸洗。
焊接时,人员站在桶侧,严禁站在桶底或桶顶的方向。
第十八条动火点米以内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停止动火作业;2、关严罐顶所有孔盖,关闭加油机发油管线上阀门,用淋湿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阀和油枪等,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连接,引至远处;3、采取有效的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的措施,必要时增派监护人到相关地点进行监护。
第十九条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准动火。
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范围。
第二十条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要妥善保管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动火现场米以内不得有易燃物、积水、障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动火现场要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通知消防车现场保护。
第二十三条动火完工后,加油站长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每个可能渗漏和跑冒油口、点、接头等正常,临时用电拆除和配变电系统正常,动火设备、工具及其它物品清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动火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按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工具,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第二十八条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加油站长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第三十一条有责任心,坚守岗位,佩带明显标志,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器材到位情况,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发现问题,有权下令暂时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现场检查签字。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下动火1、禁止无动火票作业。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动火票内容不符动火。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储运安全部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