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3、特级高处作业配备有通讯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1)过滤式呼吸器、(2)空气式呼吸器。
第六节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设备(清罐)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
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
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
加油站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篇2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
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
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
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时,不得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