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加油站停业,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分公司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6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安全要求
4.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2.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4.2.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1.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2.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4.2.1.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2.1.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且乙炔瓶必须安装阻火器,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2.1.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2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4.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1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2.2动火作业前,加油站应通知分公司主管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2.3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储油罐、加油机、输油管线、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3.4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3.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4.4.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联,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4.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4.2.2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4.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4.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4.4.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4.3.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4.4.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