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验收处置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对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企业从通过验收的次日起,恢复生产性用电供应。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依法关闭、取缔。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监察局、工信局、工商局、安监局、水务局、国土局、公安局、商务局、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各派出机构管委会主任,各镇乡镇乡长为成员的市小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
市环保局:根据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乡上报或现场检查情况,对存在环保问题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或报请市政府关闭取缔;组织整改验收;补办各种环保手续;定期(每月)通报企业整改进度。
市工信局:根据环保局下达的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下达停止生产用电供应的通知;配合相关镇乡关闭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拆除生产设备。
市供电公司:按照工信局的停电通知要求落实停电措施,保证限期整改和关闭、取缔企业生产性用电停供到位。
市公安局:根据环保局下达的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停止火工用品供应,加大违法生产企业的打击力度,力促企业整改,保证停产到位,配合相关镇乡关闭取缔相关企业,维护好现场秩序。
市水务局: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配合相关镇乡关闭取缔非法采砂场,打击向河道倾倒堆放尾矿砂等废弃物的行为;停止停产限期整改企业、关停取缔企业生产用水供应。
市国土局:配合相关镇乡依法关闭、取缔非法采矿、采石、采砂企业,吊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采矿证,严厉打击乱倒乱堆尾矿行为。
市商务局:关闭、取缔非法经营的加油站,依法吊销逾期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或逾期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加油站点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市工商局:依法吊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营业执照。
市安监局:依法吊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监察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市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企业整改的督导检查,并及时上报整改进度;组织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关闭、取缔企业任务。
(三)大力宣传
市电视台、报社、电台要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名单、整改内容和时限要求在时讯、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在限期整改期间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从重处罚,严厉打击,确保专项整治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