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处理机构的职责
一、行车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
二、负责向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援助。
(三)负责抢险救灾具体方案和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抢救;
四、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在行车事故发生后,分公司安管人员、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政府、交通部门和分公司行车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小组报告。
(二)主动抢险原则。在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安全员、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行车事故发生要把抢救负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四)科学施求,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事故抢救过程中,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避免抢险过程中的人员伤亡,控制事故蔓延。
(五)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设施安全的原则。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要尽一切可能确保仓库、电力设施、通信设施、交通设施及其他重要场所的安全,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对特大行车事故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持,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五、行车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一)行车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二)行车事故发生后,分公司必须立即将所发生行车事故的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安机保卫部。报告必须按程序进行,报告内容必须经过初步核实,符合规范要求。
(三)在得知发生行车事故后,安全科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疏散无关人员,维持秩序,收集证据。
六、行车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调遣供应与保障
生产、储存与特大行车事故应急处理有关物资、设备的部门要保障事故抢险和求援过程中急需设备、器材的供应。
七、有关要求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分公司或有关部门报告行车事故及隐患,有权向分公司举报各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行车事故发生后,分公司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的成员,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就地设立办公室,开展应急处理的指挥工作。
八、行车事故的调查
行车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行车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九、责任追究
在行车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行车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拒不执行命令指挥的,违抗指挥小组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三)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占有场地的;
(四)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五)哄抢国家和个人财物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阻碍事故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八)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九)对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