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监护干预】由于监护人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未成年人被监护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未成年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或者支持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十一、社会支持
第二十条【社会支持】依托和动员社会服务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困境儿童的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医疗康复、精神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十二、护送转接
第二十一条【护送转接】对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本市无其他可委托监护的非本市户籍被害未成年人,由牵头部门先行落实其户籍地监护人,其中符合条件的,可借助流浪乞讨人员护送转接机制,将其护送至户籍地救助管理机构,再由当地救助管理机构将其护送至监护人处。
十三、协同办理
第二十二条【协同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民政、教育、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被侵害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十四、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反馈奖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因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案从而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典型案事例,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及部门反馈情况,由相关单位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表彰。
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擅自通过网络或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机关以外的群体散播。
第二十五条【培训宣传】教育、民政、卫生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应当就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建立监管机制。注重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培训、宣传,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机构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收到检察建议的机关应当立即回复并予以纠正。
十五、定期交流
第二十七条【定期交流】区民政局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本意见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就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团委、妇联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注重配合衔接,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印发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医院未成年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范本2
一、制定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责任人
从事急诊、外科、妇科、儿科、精神科、妇保儿保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科室医务人员均为报告责任人。
三、报告范围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四、报告流程
临床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及时上报医院保卫科(),同时报科主任,由保卫科报县卫生健康局(举报电话:),同时上报相关病例资料,突发紧急状况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报告要求
1.临床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2.报告责任人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身份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3、责任人应按照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4.相关科室应加强培训,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3个月内完成强制报告相关制度相关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
医院未成年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范本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