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我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四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第五条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科室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第六条 各科室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科室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第八条 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第九条 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依法保障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科室及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医院未成年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范本4
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对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受虐待、被拐卖等情况的案件,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报告。此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和侵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教育、卫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或接到未成年人可能涉及犯罪或被虐待、被拐卖等情况的线索,必须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违法泄露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还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及其单位应当对报告对象的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处理未成年人相关案件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当置于首位,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需求。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