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先大后小,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治理严重扰民、群众反映较大、污染严重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户);工作重点以油烟的污染防治为主,兼顾噪声防治。整治工作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分3批进行,第一批集中整治主要街道两侧,居民生活小区内或其他严重扰民、群众反映较大,污染较重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户);第二批集中整治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饮食业单位(户),第一批未能达到油烟排放标准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户);第三批集中整治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饮食业单位(户),第二批未能达到油烟排放标准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户)。县(区)分别选择2个以上饮食业单位(户)进行试点,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试点工作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一批限期治理工作完成时限为年4月底。
第二批限期治理工作完成时限为年10月底。
第三批限期治理工作完成时限为年4月底。
(三)检查验收阶段
根据专项整治的标准,分期分批检查验收。饮食业单位(户)按整治标准完成任务的,应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通过限期治理;验收不合格的饮食业单位(户),限期整改达标。
第一批限期治理工作验收时间为年5月份。
第二批限期治理工作验收时间为年11月份。
第三批限期治理工作验收时间为年5月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和相关县(区)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研究部署和督促推进我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推进,从根本上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
(二)严格落实责任。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饮食业单位(户)项目,各司其职,建立规范的审批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对新建的商住混合楼要规划设置公用烟道;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商用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改建餐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建设,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评文件,达不到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卫生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达不到卫生标准的,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未通过环保、卫生许可的餐饮项目,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已建成饮食业单位(户)达不到环保、卫生要求的,工商、卫生等部门不予年检年审。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从审批、管理、执法各个环节制定行之有效、规范有序的程序。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照违法饮食业单位(户)。存在油烟、噪声、污水、垃圾等严重扰民问题的饮食业单位(户),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业、关闭、限期搬迁;被责令停业、关闭的经营单位,卫生部门要依法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限期搬迁的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城管部门对从事占道经营的烧、烤、煎、炸等各类餐饮经营户、食品加工点要依法清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排污、违法经营单位公开曝光,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餐饮油烟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5
为增强餐饮业环境管理,区局决定进一步增强范围内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分工负责,业主治理、公众参与,动态调度、长效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工作原则。
二、整治对象
范围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餐饮服务单位市场准入。
一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是新、改、扩建餐饮项目,一律实行环保、食药监部门双重审核把关。先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展开环评审批或环评备案登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三同时”要求,同步建成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达标验收
合格手续后,再由食药监部门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许可经营。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食药监部门不予许可经营。
(二)展开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
一是根据经营种类和油烟排放状况实行分类治理。所有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项目一律要求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甲醇等清洁能源,禁止散烧燃煤。对于经营早点、不含小炒的粥粉面等,烹饪采取蒸、煮、炖等方式,基本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要求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对于经营中餐、西餐等,烹饪采取煎、炒、焖、炸等方式,油烟较大,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没有明显刺激性气味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于经营中餐、烘焙烧烤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烹饪中产生浓烈油烟、强刺激性气味的餐饮服务者,要求同时落实油烟净化和除异味治理装置,并设专用烟道高空排放。
二是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大小分类治理。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基准炉头数6个及以上或就餐场所餐位数在250人及以上的餐饮户;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基准炉头数在3个至6个之间或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以上至250人之间的餐饮户;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基准炉头数在1个(含1个)至3个(不含3个)之间或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及以下的餐饮户。按照国家规定,大、中、小型餐饮户执行不同的油烟排污染物放标准,选择与其排烟量相匹配且通过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集贸市场、餐饮服务市场、食品集中经营区域的开办者或管理方,理应建立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等设施,为餐饮服务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条件。
三是根据治理目标进度实施综合治理。
1.清查登记,备案监管。食药监部门要根据清查结果和治理工作进度,向属地环保部门提供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行现场检查,对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予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情况同时抄送食药监部门,食药监部门负责建立监管台账并将其纳入许可和日常监管,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监管机制,做到完成治理一批。验收备案一批,纳入监管一批。
2.协作配合,综合治理。食药监、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经环保部门反馈已安装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单位(场所),督促限期整改;住宅楼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安全和环保要求的餐饮单位,要求转行经营或停业;对选址不当、油烟污染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单位,督促其实行限期整治;督促引导餐饮单位使用燃气、甲醇、电等清洁能源,杜绝使用燃煤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3.依法展开查处。由食药监、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配合,对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擅自拆卸、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油烟严重超标且不具备治理条件及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整治或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思想理解,增强组织领导。各所(分局)、稽查大队、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市、区关于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上来,充分理解展开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统筹抓,业务股室、基层食药监所(分局)、稽查大队具体抓”的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突出整治重点,扎实稳步推动。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大后小、先点后面,先易后难”的工作方法,扎实推动,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三)广泛宣传动员,建立舆论曝光机制。要增大对《大气污染防治保护法》相关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规定和餐饮业管理相关准入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步骤等的宣传力度,督促餐饮单位自觉主动展开油烟污染治理。也要在日常监管和工作督查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拒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因油烟污染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开曝光,督促工作落实,力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职责。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考核督查。区食药监局要定期调度、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定期考核,持续推动工作落实。区局成立以分领导为组长,各所(分局)、稽查大队、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餐饮油烟整治工作领导组,全面增强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考核,建立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季督查和月报告制度。每季度对餐饮服务油烟整治情况实行督查,督查情况按照加权计算方法计入年度工作考核分值。各所(分局)、稽查大队、相关股室每月25日前将餐饮油烟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局食品股。
餐饮油烟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6
为落实省环保督察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餐饮业行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