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报告内容
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源性疾病单位、地点、时间、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水或食物、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4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院内专家组会诊核实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并立即安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和采样工具、医疗救治药械等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水、食品和患者吐泻物。
4.2应急响应原则
4.2.1特别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I级)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2件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II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3较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III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4较般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IV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5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参与下级管辖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将直接管辖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指定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4.3响应的终止
4.3.1终止条件
水性、食源性疾病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
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3.2终止程序
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现场调查处理
5.1医疗救治
临床医护人员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在用药前采集病人血液、尿液、吐泻物等标本,以备送检;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总结?
水性、食源性疾病现场调查处理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水性、食源性疾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写出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
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档案。
6.3责任追究
6.3.1对在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信息发布
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处理及进程信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
7.保障措施
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各科室应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