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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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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办:负责车辆及驾驶员调派;

xx办:负责新闻、媒体的接待及宣传报道工作;

总务科:各种后勤物资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工作人员的饮食、休息;其它后勤工作;

设备科:各种急救所需的医疗器械供应;

药剂科:各种急救药品的供应;

人事科:参加急救的医务人员的调配;

工会:各种捐献物资的管理,一线工作人员的生活、慰问等;

保卫科:现场保护及院内安全保卫工作。在应急工作的过程中保障医院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人员及医院的安全;

保健科:员工保健及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三)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1)制定《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制度》,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依据《异常信息报告制度》和程序及时报告。

(2)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3)抓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制定并实施对全院职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增强全院职工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重点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院前急救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三、应急处理

(一)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后,院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迅速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并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保护好现场。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应尽快带领有关人员奔赴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职责。

(四)急救部及门诊各科室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患者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结合疫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配合市区行政部门进行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六)医院感染管理科、保健科等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七)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八)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九)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立即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十)对收治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依法报告属地主管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十一)指挥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按照上级的指示开展有效工作。同时做好稳定工作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一)实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

在现场的职工、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应尽快向医院领导、医务科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他重大伤害事件。

(二)疫情突发时,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接诊医师应立即汇报医务科(或院值班)和保健科,主管部门汇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由保健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

五、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突发事件要求,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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