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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美容美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最新5篇
大小:20.97KB 4页 发布时间: 2023-08-09 11:16:14 18.87k 17.38k

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本店不销售野生动物制品

3.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美容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如原料供货商有员工确诊,根据相关防控规定对已采购的原材料进行封存待查或处理。

4.本店严格要求对冷链食品进行查验,查验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不采购非正规渠道冷链食品和无相关证明的冷链食品。

5.在餐厅显著位置公示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追溯码,让顾客放心消费。

我店将根据突发事件常态化工作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继续细化完善本店突发事件各项措施,严格各项制度,持续做好管控,确保我店突发事件“零感染、零疫情”。

2023美容美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最新4

一、使用范围全市各类美容美发店、理发店、洗脚城。

二、预防性防控措施(-)日常防控措施: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工作制度,明确防控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美发美容企业要为门店和员工准备好体温检测器、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

2、对员工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培训。

3、对工作人员进行筛查,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的工作人员不得立即上岗,必须先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每曰测试体温2次,并做好登记;对正式上岗的员工每日早晚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督促其佩戴口罩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4、经营期间工作人员和洗脚顾客均应全程佩戴口罩,并尽量避免与顾客聊天,口罩应及时更换,使用后的口罩应妥善收集处理(酒精消毒并放入垃圾袋,扎紧袋口),不得随意丟弃。突发事件期间应当以剪、吹为主,原则上不洗头、刮脸。

5、工作人员及顾客严格落实“云南抗疫情“扫码进出店措施。严格控制店内人员数量,按剪位(洗位)安排工作人员,实行快剪(快洗)快出,一律不得出现店内工作人员扎堆、顾客排队或拥挤等情况。

6、经营场所应尽量保持空气流动(通),每日至少自然通风2-3次,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采取外循环通风,避免室内回风,定时对空调系统清理滤网、对进出风口进行消毒。

7、所有门店及办公场所每日营业必须进行场所、设施、设备等消毒处理,每日至少2次,所有员工每日上岗前、下班后要做好自身清洁,工作服洗消。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勤洗手、勤消毒,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

8、保持工位间安全距离,避免人群聚集,每个工位的服务面积不小于

2、5平方米,座椅间距不小于1米。

9、剪刀、梳子、推子等理(剪)发工具、洗脸(头)池、洗脚桶(盆)要一客一用一消毒。毛巾、围布等公共用品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

10、顾客在服务完毕后落在座椅、地面的头发必须一客一清扫一消毒,统一收集到塑胶袋内并扎紧袋口后再处理。

2023美容美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最新5

1、推广预约服务,减少入店人数。

顾客到店当天,工作人员应提前电话了解顾客健康状况,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顾客,应提示取消当天预约。未预约直接到店的顾客,要做好信息登记,登记好顾客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出现可疑症状者时的防控措施

1、如果遇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顾客可拒绝其入店。服务期间一旦顾客出现发热U3

7、3°C)、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者,应立即佩戴口罩,及时联系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须接受14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

2、如果工作人员出现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专人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排查,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其他传染性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四、各县(市、区)卫健局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认真开展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突发事件卫生学技术指南根据省政府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工作,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酒店、商场(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一、防控目标为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为保护人民健康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二、防控原则

(一)防控结合:各公共场所应以预防性防护措施为主;一旦发现感染病例,要对场所进行封闭隔离。

(二)加强监管:卫生监督等部门应加强对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重点抽查各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消毒情况和人群防护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1、各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做好防护措施记录日志。

2、县级以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管理办法,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管理办法实施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3、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所经营公共场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和监管要求,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普通人员健康教育、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等工作。

四、防控措施围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和普通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需求,加强公共场所主管部门疾病防控意识,通过保障公共场所通风、强化预防性消毒、实施从业人员健康促进等多方面防控措施,指导各公共场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一)保障重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通

1、公共场所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建议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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