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科主任对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24小时之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7)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手术记录必须在术后24小时之内完成,由术者亲自书写或者审阅第一助手书写的手术记录并签字;
(8)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图象资料必须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归入病历内,并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9)避免患者及亲属接触、翻阅病历,以免造成丢失或者涂改责任不清;如患者及亲属需要复印病历有关资料的,请通知其到医务科申请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干提供,并由本院人员携带去复印。
2.门(急)诊病历
(1)门(急)诊病历的书写必须严格按照部颁规范要求去书写,内容要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检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与医师签名等;
(2)为保证“三次确诊率”,对于就诊两次不能明确诊断的患者,必须请上级医师或者相关专科专家会
诊;
(3)处方必须符合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且需与病历记载一致,抄方取药不得超过三次;
(4)任何时间,医院医师不得推委病人或者拒绝收治病人入院治疗。
(六)收治病人
1.收治病人实行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种借口拒收病人;
3.病人在办理入院后,要告诉住院须知、住院期间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七)三级医师查房及会诊
1.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二次,主治医师或者科主任每日查房一次,院长每周查房一次;
(八)病人的知情允许内容
1.疾病的诊断、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病人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关的科主任;
2.医疗费用情况,或者患者和家属需了解的内容;3.检查、治疗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
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4.手术、麻醉及其他非护理性侵袭性操作的实施医务人员;
5.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灶;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经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的器官组织时;
上述第3条至第5条,均应在病历上有记载和患者或者其受托人有签字允许书。
二、医疗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争议纠纷时,启动本预案。
2.切实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组织领导。医院成立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科室主任、护士长担任。
(二)医疗事故及争议纠纷的处理原则
1.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争议纠纷,需即将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院的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伤害,尽可能采取措施拯救患者生命。
2.由医务科会同科室负责人员共同查找原因。
3.由医院医疗纠纷或者医疗过错领导小组组织会诊,参加会诊人员应为院领导和最高级别医师。
4.科主任与医务科共同指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
员,由专人负责解释病情。
5.由医务科根据患者或者亲属的要求,决定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历资料。
6.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医院领导或者科室负责人和患者或者其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即将对实物进行封存,由医院保管。
7.如患者死亡,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进行尸解,病历上应有记录,如患者家属允许尸解的要其签署尸检允许书。
8.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尽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书面报告医务科,并根据要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10.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减免患者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