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升响应等级。当事件难以控制或事件蔓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等级,直至实施Ⅰ级响应。
(四)应急响应终止。
Ⅰ级响应的终止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Ⅱ级响应的终止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决定;Ⅲ、Ⅳ级响应的终止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五)应急情况报告。
1.报告要求。
(1)快捷:最先接到事件信息的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隐瞒、虚报、漏报。
(3)直报: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要直接报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越级上报,并立即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4)续报:事件发生期间应连续上报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时,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政府直至交通运输部。
2.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已采取的措施;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六)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和管理。
Ⅰ级响应时,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信息发布有关事项;Ⅱ级响应时,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决定信息发布有关事项;Ⅲ、Ⅳ级响应时,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信息发布有关事项。
七、后期处置
(一)恢复运营。抢险救援结束后,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要迅速抢修设施、设备,尽快恢复行车,降低对社会和城市交通的影响。
(二)善后处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善后处理,消除环境污染。
(三)保险理赔。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四)外事协调。市外办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境外人员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五)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1.发生Ⅳ级突发事件,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天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
2.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0天内形成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
3.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故案例数据库,并提出完善预案、改进工作的措施。
4.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发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及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措施有效性等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发展过程和所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事件的分析、评价;事件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个应急过程的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管理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并完善应急通讯信息、安全信息、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救援和抢险的物资、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联动制度。
2.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指挥和调度。
(三)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共汽车客运、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是抢险救援的基本力量,驻杭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四)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制定应急治安保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技术保障。
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公交客运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信息数据库。
九、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