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店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检查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药店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其符合要求。
3.药店应将评估和修订的结果进行记录,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为未来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九、附则
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药店所有。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药店应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为顾客提供优质、可靠的药品购买服务。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不断提高药品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3
一、药品采购
(一)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
(二)采购药品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三)供货方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如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单或者提供税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四)所提供的发票所标明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六)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等内容)。
二、药品验收
(一)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F0402)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
1、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2、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
3、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人员)处理;
4、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的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二)收货过程中,收货人员:
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人员)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
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由采购部门(人员)确认并调整采购数量后,方可收货;
3、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4、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三)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药品验收标准;
2、对药品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的情况应当交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验药品的验收时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内验收;
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处理,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四)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五)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六)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七)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八)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1、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2、对到货的同一批号的整件药品按照堆码情况随机抽样检查。
3、整件数量在2件及以下的应当全部抽样检查;2件以上至50件以下的至少抽验3件;整件数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加50件,至少抽检增加抽样1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计;
4、对抽取的整件药品应当开箱抽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