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当从整件的上、中、下不同位置随机抽取3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对存在封口不牢、标签污损、有明显重量差异或外观异常等情况的,至少再加1倍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6、到货的非整件药品应当逐箱检查;对同一批号的药品,至少随机抽取1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
(九)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1、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
2、收货人员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3、供货方委托运输的,采购部门(人员)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
4、收货人员在收到货后,要逐一核对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人员)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或者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十)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十一)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二)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十三)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
(十四)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十五)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
(十六)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或上架。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十七)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1、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2、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或上架,并交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三、营业场所
(一)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证等。
(二)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三)本企业设置营业场所温湿度检测仪器及调控等设备,使营业场所符合药品陈列要求。
(四)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施、设备。
(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四、药品陈列
(一)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二)药品陈列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三)陈列药品应当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
(四)陈列的药品应当避免阳光直射。
(五)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六)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当分开摆放,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柜)与药品陈列区域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七)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八)含麻黄碱等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药品,应单柜存放
(九)冷藏药品应当放置在冷藏设备中,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并按规定对冷藏设备温度进行监测记录。
(十)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十一)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
(十二)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
(十三)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五、药品销售
(一)在岗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