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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乱象专项整治整改措施方案6篇
大小:35.73KB 9页 发布时间: 2023-08-16 12:06:51 7.14k 6.71k

9、严厉查处违规开展放射诊疗、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__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眼科医院管理规范》等。

10、严厉打击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师(士)未按照诊疗常规诊断病情违规开具大处方的;医疗机构伪造医学检验数据及物理诊断结果的;以欺骗诱使、强迫等方式手段对患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手术治疗的;医疗机构或者相关医务人员雇佣“医托”诱使患者产生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甚至使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行为。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

11、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等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12、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校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重点查处: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以及暂缓校验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

13、严肃处理违反“看病不求人”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不按要求及时更新、发布医疗信息的;不按要求实现网上预约挂号的;不按要求公开各种排队信息的;不遵守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带人插队、加塞就诊的;对在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等方面给“求人”者以特殊照顾的。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和《优化医疗卫生环境做到“看病不求人”的实施意见》(__卫医规发〔20__〕__号)

14、依法查处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丢弃、买卖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的;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国家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

15、严格治理医疗污水,严肃查处直接排放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污水等违法行为。(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未配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转、使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未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机构内污水处理系统的;未对处理后的污水消毒效果定期监测的。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

16、严肃查处违规收受“红包”、回扣,不在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等行为。(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个别医务人员只收受熟人“红包”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医托收受“红包”的,或在医疗业务经营活动中拿取“回扣”向外院转介病人的;个别医疗机构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或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个别单位和个人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的;开单提成或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个别单位对“红包”、回扣整治工作责任心不强、政策执行不好、存在为难情绪,对待问题查处“下不去手、动不了刀”的;一些单位在“红包”、回扣问题上不对外宣传、不愿对外宣传、不会对外宣传,不愿倾听群众声音、不同声音,不愿意、不接受他人监督的;一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整改作用发挥不好,办法措施单一、指导监管不够、持续抓建信心不足等问题。

法律依据: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__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__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印发__省20__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__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17、重点查处: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市医保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配合)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18、惩治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备案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按职责牵头负责,市卫生健康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未经审查或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范围发布医疗广告的;在发布医疗广告过程中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健康养生类专题节(栏)目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深入清理整治在公共场所、道路沿线、电梯广告、公共交通工具、房屋墙面、桥梁电杆等非法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

19、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利用网络媒介(网站、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虚假医疗信息;或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行为。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等。

(四)坚决查处违规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20、查处分解(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不执行医药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21、查处不按规定公示,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各种不按规定公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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