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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医疗乱象专项整治方案8篇
大小:33.67KB 8页 发布时间: 2023-08-16 12:09:16 12.22k 11.63k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卫生健康局牵头,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1、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

2、依法查处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对公立医院周边民营医院、诊所进行重点检查。(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

3、研究建立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医疗乱象较严重的医疗机构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纳入诚信档案,并进行惩戒。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局、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xx年5月—20xx年1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5月—9月)。5月份,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开展自查。6-9月份,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将实现全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覆盖

(二)检查评估阶段(20xx年10月—xxxx年1月)。10月,各部门将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上报区市卫生健康委。

(三)总结交流阶段(20xx年2月-4月)。卫健局将汇总各部门专项整治数据,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区市卫生健康委,县委、政府。20xx年3月-4月,针对发现的问题,继续集中进行整改,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县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并于20xx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名单报送卫生健康局,并按季度汇总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完成阶段工作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分别于20xx年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报送至卫生健康局综合管理办公室,20xx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xx年1月5日前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乱象成因复杂,点多面广,要取得整治成效,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深刻认识医疗乱象的危害和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对医疗行业各种乱象保持持续高压打击态势。卫生健康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主动作为,强化协作,明确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要与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医疗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统筹开展,统一行动,避免各自为政、增加医疗机构负担。

(二)坚持标本兼治。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要一追到底,事情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处理不放过。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及时予以纠正,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全县进行通报。专项整治过程中,既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也要根据线索逐一倒查违法违规主体或个人背后是否存在“保护伞”;既要惩治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也要分析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

(三)发动群众参与。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和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在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平台上设立医疗乱象专项整治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发动广大群众提供线索,对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和持续宣传,要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各种平台曝光重点案例查处情况。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等各部门净化医疗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具体举措,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23医疗乱象专项整治方案7

为有效打击和整治医疗乱象,全面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__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多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拉网式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行为和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行为。重点核查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与实际在岗人员是否一致,排查长期不在岗或无诊疗行为痕迹(处方、医嘱、病历签字等)留存的人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同级医保部门进行对接,对辖区内医师注册主执业机构与其医保缴费单位信息进行比对,对信息不一致的医师进行重点核查。严厉打击医疗卫生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是否准确、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等情况,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全面深入排查线索,对于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线索,举报1例现场核查1例。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以研究所、研究院等名义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检查、举报线索复查、智能监控三个“全覆盖”,实行分类施策,精准打击。对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其中,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重复检查、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等行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和无指征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行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虚假住院、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医保卡等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严格医疗广告的审查和公示,落实广告监测制度,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沟通联系与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情况,落实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收费,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联系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建立完善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将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公共信用平台推送。

省委网信办: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协调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省公安厅: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省医保局: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药监局: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__年__月-20__年__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整治阶段(20__年__月-__月)。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启动实施集中整治工作。针对专项整治重点任务,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集中排查整治,集中排查整治范围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开展依法执业教育培训和内部管理自查自纠,坚决禁止医疗乱象行为发生。

各市卫生健康委按季度定期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分别于20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附件)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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