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3分)
⑵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3分)
⑶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3分)
⑷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3分)
⑸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3分)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0分)
⑴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4分)
⑵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3分)
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3分)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8分)
⑴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5分)
⑵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3分)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⑴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6分)
⑵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4分)
二、考评加、扣分项目(以各相关部门提报为准)
1、加分项目(上限满分为20分)
⑴各类奖励:受到全国表彰的加20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15分;受到县级表彰的加12分。
⑵受到科局级和医院表彰的各类奖项加10分;参加医院外派进修学习人员每人加10分。
⑶收到单位、病人及家属表扬信、锦旗、牌匾属个人的加2分;表扬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1分。
⑷受到当地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点名表扬个人的加10分;表扬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2分。
⑸拒收“红包”、回扣、财物、有价证券以及有拾金不昧的医务人员,以科室登记为依据每人次加5分。
⑹检举他人有收受回扣、开单提成、出具假医学证明、收受病人财物不上缴以及乱收费等不正之风行为、维护医院名誉的,且检举情况经查属实的加5分。
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到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政法机关表彰的加15分。
⑻工作中责任心强,挽回或避免他人出现的医疗差错加5分;挽回或避免他人出现的责任事故加10分。
⑼凡获科技成果奖且为课题完成者:获县、市级奖励的加5分,获省、国家级奖励的加10分。
2、扣分项目
⑴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接受职业道德、法制、防控商业贿赂教育,不主动参加精神文明、行业作风建设、文体活动、各类创建活动等,每次扣2分。
⑵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扣10分;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每次扣2分。
⑶上班着装不整洁每次扣2分、不挂牌上岗每次扣2分、语言不文明每次扣2分。
⑷被投诉服务态度差,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经核查属实的扣2分;与服务对象发生吵架或属首次且经教育认识态度好的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⑸未履行好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⑹未能按时上交医德医风考评表者扣2分。
⑺泄露患者隐私或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⑻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及时或敷衍、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纠纷不及时解决,造成群众上访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扣10分。
⑽未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被医保机构处罚的扣10分;有恶劣违纪行为的扣15分;属集体行为的,科内人员各扣2分。
⑾;发生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的扣10分。
⑿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违反物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乱收费,属科室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各扣10分;属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多收的,扣当事人5分。
⒀违反规定超范围或私自外出行医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