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评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评医务人员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医德考评委员会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经医院医德考评委员会监督抽查,考评程序和考评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医院医德考评委员会和科室医德考评小组的考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以贿或欺手段取得考评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评结果,并判定为本次考评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科(处)室中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医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