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4
1.为规范本单位药房药品的储存与养护,确保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壁,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顶的距离不小于30厘米,多余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5厘米,以利于空气流通。
3.做好药品的分类储存工作,根据药品的性能及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处、阴凉处、冷柜: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应分开存放。
4.报废、待处理及有问题的药品,必须与合格品分开存放,并建立不合格品台账,防止错发或重复报损,造成帐货混乱的严重后果。
5.建立和健全药品养护组织,明确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养护人员应做好药房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药房各类库房的温湿度要求为:常温库0-30℃,阴凉库10-20℃,冷库2-10℃,相对湿度45%-75%),每日上午9时左右、下午3时左右各监测并记录一次药房内温湿度。根据温湿度(储存普通品种药品的库房按照阴凉库标准,温度保持在10-20℃,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7.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对一般品种按季度进行药品质量的养护检查,重点品种(如:易潮解、易霉变、见光易分解等)按月进行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8.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报告表”。
9.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储存,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储存,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10.养护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使用,及时报分管质量的院领导处理。
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5
1、目的:规范药品养护管理工作,药品储存过程中对药品进行科学保养,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稳定性,减少储存损耗,确保企业经济效益。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职责:药品养护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范围:本制度规定了药品养护工作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药品养护管理工作。
5、发放范围:质量管理部、储运部、养护员。
6、内容:
6.1、企业设立专职药品养护员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工作;
6.2、企业配备必要的养护检查设备、实施,保证药品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6.3、企业养护工作的内容。
6.3.1、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6.3.2、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6.3.3、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6.3.4、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内在质量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电子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重点检查品种包括曾经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近效期药品、冰箱药品、易霉变、易潮解药品、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如检查发现存在药品分类、错位、倒置等错误陈列,立即整改到位;
6.3.4.1、片剂检查主要有无变色、斑点、龟裂、脱壳、掉皮、粘瓶、溶化、发霉、松片、破碎、异物等现象。
6.3.4.2、包衣片检查有无包衣褪色、结晶析出、粘连、粘瓶、脱壳、龟裂、掉皮(衣)、霉变等现象。
6.3.4.3、含糖片检查有无溶化粘连及变形等现象。
6.3.4.4、硬胶囊检查有无碎裂、漏粉、粘结、粘瓶、霉变等现象,内容物应无吸潮、变色、结块、霉变等异常现象,有色胶囊应检查有无变色现象。
6.3.4.5、软胶囊检查有无漏油、粘软变形、粘瓶等现象。
6.3.4.6、块状冲剂检查有无潮解、软化、霉变、虫蛀等现象。
6.3.4.7、颗粒剂检查有无吸潮、结块、变色、霉变、虫蛀及异味等现象。
6.3.4.8、散剂检查有无变色、潮解、风化、霉变、虫蛀、异味等现象。
6.3.4.9、丸剂检查观察色泽、有无吸潮、霉烂、虫蛀、皱皮、粘连及脱壳、褪色、掉皮、异味等项。
6.3.4.10、口服溶液剂检查时观察药液的澄明度,含有中药的制剂允许有轻摇易散的沉淀,不得有变色、霉变等现象。糖浆剂观察澄明度,不得有沉淀、结晶析出等现象,但不得有异臭、发酵、产气、酸败、霉变等现象,且瓶口不得有生霉现象。
6.3.4.11、软膏剂观察其色泽、膏体的细腻度,不得有异臭、酸败、霉变等现象。
6.3.4.12、栓剂检查有无软化、变形、干裂、酸败、霉变等现象。
6.3.4.13、橡胶膏剂检查有无透背、色泽、黑点、老化失粘等现象。滴眼剂检查有无色泽、澄明度,无漏液、霉变、结晶等现象;
6.3.5、发现问题的药品,个案商品从合格区移至待处理区,整批出现可疑问题系统库存锁定,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6.3.6、养护人员应当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