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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纸箱仓库管理制度8篇
大小:28.13KB 10页 发布时间: 2023-08-18 14:59:56 15.89k 15.57k

(4)以订单正批方式订购或以订单采购计划订购之材料按订单或计划发放,未经品管主管和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签准,不得将其挪用给其他订单或计划使用。

(5)非订单生产之领料,如样品开发领料、外借等均应在余料中发放。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使用订单或计划之正批材料。

(6)非按订单方式订购或非按订单采购计划方式订购之材料及安全库存材料,按“先进先出”原则发放。

(7)以长度单位“码”“米”为计量单位的材料,原则上发出数量不得多于核准之领料数量;以面积单位“坪(尺)”或以“张”“块”为计量单位的材料,如核准领料数量不能以整数发出,则发出数量以最多超过申领数量一张或一块的数量为限;以“双”“只”“个”“套”等为计量单位的材料,出库数量不得多于申领数量(取整数);

(8)车线、补强带、织带、胶水等,出库时应尽量以订单合并方式领料,并尽可能合并成整数。

(9)其它未明确规定的材料,发出数量原则上不能超出核准申领数量的一个单位。特殊情况,需报公司权责主管确定。

4.2.发料人必须与领料人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并签字确认。领料人员签名后,表明确认材料数量无误,仓库人员不再承担数量差异责任。

4.3.错发、错领材料之当事人双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罚。如已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当事人必须各承担损失50%之赔偿责任。

4.4.材料出库后,仓管人员应及时入帐。电脑管理系统实施后,则应将出库资料及时输入电脑系统,确保电脑库存资料的最新性和准确性。

4.5.紧急情况或无法办理完备出库手续的特殊情况,仓管人员必须征求公司权责主管或总经理的口头同意方能办理出库,并手工填写《材料领料单》交领用人签名。事后,仓管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材料领料单》交由口头同意该材料出库的主管签名确认。否则,该领料单将视为无效单据。

4.6.仓管人员未接获有效之出库通知而擅自将材料进行出库,小过处理。如因此导致公司财产流失,以侵占公司财产论处。

4.7.所有发料凭证,仓库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领料单》保存年限为二年。

5.仓储管理

5.1.原材料仓只保管公司所有的原辅材料,未经公司权责主管同意,不得代其他企业、单位、团体或自然人保管原辅材料和物品。

5.2.原材料仓库应按材料类别分仓位存放。公司原材料仓可视需要分为如下仓位或仓库:

(1)皮料仓或真皮仓、人造皮仓;

(2)布料仓(副料仓);

(3)辅料仓(针车辅料仓、成型辅料仓);

(4)包装材料仓;

(5)五金仓;

(6)底料仓(或大底仓);

(7)化工仓;

(8)胶水仓等。

5.3.化工材料及其它危险物品独立存放于化工材料仓,不得与其它材料放置于同一仓库。

5.4.物料存储应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霉烂变质等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5.5.原材料仓库材料之堆放原则如下:

(1)分类摆放。即先按材料大类、再细类进行摆放。原则上,不得将同一材料摆放在不同的仓位。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2)整齐摆放。入仓材料不得乱摆乱放,应整齐地摆放在指定的位置。原则上应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3)遵循“上轻下重”原则摆放。即应将单位重量比较轻的物料(如泡棉等)摆放在货架的上层,而单位重量大的材料(如皮料)置于货架之中、下层。

(4)面部材料及易受潮、易变质材料不得直接摆在地上。

(5)易变形、易损坏材料不得叠放,并应尽量置于货架上。

(6)不得将危险品、易燃品与一般材料混放。

(7)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应分开堆放,不得混放。

(8)订单正批材料与余料分开堆放。

(9)材料不得放置于紧靠电线或线槽处。

5.6.材料入库后,仓管人员应在每一材料包装上挂上或贴上材料标识,明确标示该材料之名称、规格、数量、采购计划号及使用之订单号。如有变动,则当及时更新之,以确保材料标识中的数量与实物数量相符。

5.7.每一仓位应有材料卡,详细记载该仓位材料之品名、规格、颜色和数量等。如有变动,则当及时更新,确保材料卡之材料、数量与实物相符。

5.8.订单生产完成后,仓管人员应及时将订单领料进行结案处理,将其余料放置到余料区。

5.9.在公司仓库未实行电脑管理前,公司原材料仓至少应有材料分类总账、订单或计划材料进出帐二个帐本。实施电脑系统后,则取消手工账本,一律以电脑账为准。手工账目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原子笔和铅笔记帐。

5.10.仓管人员于做帐时,必须特别认真、仔细,确保帐本数字准确、清晰,如有涂改,必须于涂改处签名确认。保管台账帐载数字如有涂改而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或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处以大过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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