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督导制订并落实养老机构风险管控方案。第一,完善运营服务管理制度流程,制订意外事故“八防”(预防火灾、中毒、坠床、跌倒、走失、噎食、烫伤、压疮)预案,定期不定期组织实施全院运营服务风险管控专题会议,督导业务部门落实运营服务风险管控政策,督导二线部门做好风险管控监督考核。第二,首次护理评估确定长者护理级别,长者入住后可能出现不认可、不配合,我行我素,不顾意外风险后果和责任,因此院办必须督导各部门,制订并落实每位特殊长者的个性化服务方案及风险管控方案。
4.督导做好相关法律知识普及档案材料的完善。第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加强养老机构运营服务有关法律知识普及,提升养老机构所有人员法律意识。第二,鉴于意外事故中坠床、跌倒、烫伤、噎食、走失等很多意外事故尚无明确的责任界定刚性标准,造成责任难以鉴定,可能导致入住人及其监护人强推责任,索要赔偿,因此,必须抓好全程管控,完善养老机构及各部门档案材料,保留各种有利证据。
5.养老机构院办领导以身作则,带头示范扎根养老机构。一方面,全心全意为长者服务,抓好运营管理的每个环节,给予入住长者及家属、养老机构干部员工无微不至的关怀,打造养老机构安定的环境与和谐的文化氛围。另一方面,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各项制度流程,监督抓好风险防控的每个环节和细节,并在需要的时候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及时化解各种运营服务风险。
养老机构风险防范与措施3
1目的
为全面辨识、管控公寓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超前辨识、分析评估、分级管控。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寓范围内所有设施设备和生产活动中危险源的识别、评价、更新与管理。
3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安全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各单位(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各业务科室是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4工作程序
4.1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组成“双体系”建设组织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应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2实施全员培训
将风险分级管控的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本单位风险类别、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风险评价结果、风险管控措施,并保留培训记录。
4.3识别范围
识别范围包括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工作场所的设备设施(无论由本组织还是由外界所提供)。
4.4风险管控流程
(1)根据识别范围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源辨识。危险源可简单理解为发生危险或事故的根源。危险源辨识可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2)根据危险源辨识的情况对风险进行分级。对风险点和各类危险源进行风险分级时,应结合自身可接受风险实际,以及事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频次来判定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判定应遵循从严从高的原则,将各级别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等风险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3)确定重大风险。
以下情形为重大风险:
--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
--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养老机构风险防范与措施4
养老机构常见的运营风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意外事故风险与法律风险。其中,跌落、跌倒、烫烧伤、噎食、走失、传染病、突发疾病、自杀等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较高,此类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会涉及到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规范性问题。
(一)意外事故风险
“意外”是指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期间所发生的、未曾预料的突发性事件,常导致老年人躯体和精神伤害,包括老年人跌落、跌倒、误咽、冲突、走失、猝死等方面。如何有效规避该类多发风险,对养老机构及入住老年人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地面清洁不彻底、地面防倒滑程度不高都会增加发生摔倒、滑倒的意外风险。此外,老年人还会因为年龄的原因,身体机能衰退,咀嚼与消化能力差,就餐时容易发生噎食、消化难等突发事件。其中,护理人员在帮助老年人进食时,操作不当导致的进食风险很高。
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普遍患有慢性病,以及自理能力缺失,这是造成老年人意外事故发生最直接的原因。跌倒、坠床和走失事故主要集中于患病的老年人身上,而且发生概率最高。基础设施设计、建造不合理也会造成意外,完善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是解决和防范老年人安全问题的最根本要求。
另外,目前中国养老机构“医养分离”的现象突出、医疗服务供给不足、护理专业人才紧缺等问题都严重制约了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管理的质量,以及急性病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其中,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就很难按照操作规程开展为老年人的服务工作,势必会增加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等失职行为所造成的责任事故风险概率。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且风险防范对策匮乏,这都给社会养老机构的运营带来了制约。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一方面会给入住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带来损害,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养老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会影响到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养老机构的积极性,不利于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
(二)法律风险
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有时会面临法律纠纷和案件诉讼,成为纠纷的被起诉方和赔偿责任方,普遍存在着法律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签订的入住协议或《供(寄)养合同》约定不清、权责不明等原因造成的。纠纷与诉讼使养老机构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经营压力,增加养老机构的成本支出,使其陷入经营困境。在国家未就社会养老机构的纠纷处理专门立法且相关规范不足的情况下,提高服务水平、完善服务机制、学会自我保护就成为养老机构自我发展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虽然中国机构养老发展迅猛,在规范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养老机构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2014年,民政部联合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希望通过积极推动养老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为养老机构最为困扰的意外伤害事故搭建起一个风险规避屏障。然而,在发生的伤害事故中,有些案例很难判断和界定是由于老年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还是养老机构的责任。
由于具体原因的复杂性及暂时没有此类责任鉴定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养老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即便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于事故伤害内容与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保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相违背,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因而必须要通过第三方进行独立评估、监管保险机构。目前,中国养老服务行业正处在不断摸索的初级阶段,从顶层设计到政策体系的形成需要较长时间,在制度体系尚未完善之前,养老机构必须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风险把控。
二
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规避对策
(一)意外事故风险规避
第一,以管理者为中心构建风险管理体系。养老机构管理者是整个机构活动的有效组织者和经营管理者。养老机构管理者缺乏风险意识,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为了能够建成有实效性的管理体制,养老机构管理者的领导能力极为重要。究其原因,面对新体制的建立和新规则的导入,不愿接受改变或对其有所抵触的职员有所减少但依然会存在。为进一步推进风险管理,养老机构管理者应明确提出与安全管理相关的理念和方针,以自身为表率推进风险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文化尚未成熟的组织,更应该以管理者为中心构建风险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