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将食源性疾病事件致病菌分离株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致病因子与发病情况。
(一)监测主体
县人民医院为主动监测哨点医院。
(二)监测内容
哨点医院就诊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信息,内容包括:
1.病原学检验结果。腹泻病例生物标本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小肠结肠耶尔森氏菌和诺如病毒指标实验室检验结果。
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统计信息。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哨点医院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标本监测数据,并向县疾控中心上送待检诺如病毒标本、可疑致泻大肠埃希氏菌菌株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县疾控中心每个月末将待检可疑致泻大肠埃希氏菌菌株和诺如病毒便样标本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3.县疾控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及汇总分析,发现检出同种病原体,并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四、食源性疾病监测标本及菌株编码规则
(一)病例编号规则。哨点医院代码+两位年份+三位流水号(流水号必须与系统中病例流水号后三位对应)。如HY-18-001表示***县人民医院2018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中NX010401-2018-00001号病例粪便样本。
(二)哨点医院代码。县人民医院:HY。
2023年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范文3
一、目的
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使食源性异常病例能够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
临床医生负责病例信息的采集,填写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卡
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
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2.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
(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1、针对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
(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
(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一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2.本监测中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的范畴:
(1)国家法定传染病;
(2)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三、监测对象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1.感染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感染性腹泻病人,临床表现为腹泻,可伴有腹痛、发热、恶心、呕吐等症状的病例。2.中毒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并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米酵菌酸中毒、珂鲀毒素中毒等。3.异常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病例,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儿肾结石病例。
四、报告流程
1.监测对象到医院就诊,临床医生发现符合本报告系统定义的、可能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2.医生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并上报至院感科。
3.院感科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