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应急措施范本3
一、目的
1.切实有效地保障出境游团队、国内游团队和经营网点安全,有效处置出团队在旅游目的地所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事故和自然灾害,保障客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出境游团队、国内游团队和经营网点安全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并使之规范化、科学化,维护省国旅形象和利益。
二、依据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三、安全事件范围
(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包括
1.战争、军事冲突、流血政变、暴乱、恐怖袭击、劫持、爆炸;
2.大型庆典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导致游客人身伤亡突发事件;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爆发、火山爆发等地质灾害;海啸、雪崩、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
3.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旅游团队遇到抢劫、偷盗等社会治安方面的问题或交通事故而导致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四)经营网点遇到抢劫、偷盗等社会治安方面的问题或火灾而导致游客证照等重要资料和总社财产的损失。
(五)大型公共游艺设施、设备、器械,因机械故障、突发停电、恶劣气象等导致的游客人身伤害。
(六)其它危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
四、安全事件等级
根据公司所涉及的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以及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将应急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1.Ⅳ级安全生产事故
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涉及面较小、影响不大、无伤亡,影响范围不超过本人负责的区域,经过培训的现场人员能够自行处置的突发事件,如游客患病、财物丢失等。
2.Ⅲ级安全生产事故
须由部门负责人根据上报的事故类别及影响范围,派少量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处置的事件,或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突发性事件:旅游者病危、部分人员食物中毒、旅游者1至4人重伤、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下、出境旅游人员1至2人滞留不归等。
3.Ⅱ级安全生产事故
仅靠部门力量不能解决,需要调动公司相应的专业救援力量处置的事件,或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突发性事件:旅游者5至9人重伤、1至2人死亡、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财产损失20至100万元、出境旅游人员3-5人滞留不归等。
4.I级安全生产事故
需要调动公司全部救援力量处置的事件,或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突发性事件:一次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3至9人死亡、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人员死亡、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出境旅游人员5人以上滞留不归等。
五、事件处理原则
(一)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1.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游客没有购买意外保险并且没有能力支付救援、救助费用的情况下,团队担当要和地接社交涉,由地接社先行垫付;
(二)就近处置、减少危害。
1.旅游团发生游客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领队(全陪)应立即报警,与当地导游一起,尽快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
2.领队(全陪)应立即协调地接社进行救援,出境团队应联络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帮助,力争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联络通畅。
六、事件处理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计调经理、业务经理。
七、事件处理程序(发生突发安全事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