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平整空中尽量恢恢复有地貌,以达到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减少或消除对周边景观的视觉污染。
(1)清运场地设备。施工结束应及时撤离施工机械,对裁撤的固体废料应集中收集处理;
(2)清理场地表层。施工场地的放弃物,特别是垃圾、放弃土等,不得就地倾倒或堆放,及时清运弃于本地允许的地址。
(3)将建筑垃圾清运后,对施工现场应进行一次清理,尽量恢恢复有地貌。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措施2
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拆除和修缮中产生的废弃物。在城市化进程中,建筑垃圾数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需要制定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措施。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1.垃圾分类处理
建筑垃圾可以分为混合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混合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回收物质,如混凝土、砖块、木材等。可回收垃圾可以进行回收利用,如利用废弃混凝土制作再生骨料、利用废旧木材制作木质颗粒等。有害垃圾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如将含铅的涂料进行回收利用。
2.垃圾无害化处理
建筑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物理处理包括筛分、磁选、洗涤等;化学处理包括酸碱中和、氧化还原等;生物处理包括堆肥、生物降解等。
3.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回收物质,如混凝土、砖块、木材等,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包括利用废弃混凝土制作再生骨料、利用废旧木材制作木质颗粒等。
二、建筑垃圾处理措施
1.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
建筑垃圾分类制度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基础,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推广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引导居民和企业进行垃圾分类。
2.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利用体系
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利用体系,将可回收的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如利用废弃混凝土制作再生骨料、利用废旧木材制作木质颗粒等。这不仅可以降低对原材料的需求,还可以减少建筑垃圾的占用空间。
3.建立建筑垃圾处理厂
建立建筑垃圾处理厂,进行专门的建筑垃圾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
4.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业对建筑垃圾处理的意识,引导他们进行垃圾分类,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建筑垃圾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采取多种措施。只有通过分类、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等方式,才能有效地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措施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负责对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督促;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建设、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局实施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