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经营户用电情况,凡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一律进行整改;
(2)其他用电和加工用电;
(3)严格执行市场用电时间规定,即市场开门时送电,下班清场后切断电源;
(4)水电管理员要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使其完好运行。
2、杜绝市场内各经营户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和烧废纸;
4、经营户进场须装修的,必须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5、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消防安全检查中经营户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的,当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发生事故时,实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完善不放过。
四、消防安全责任
1、一记:坚持做好市场防火安全检查日记;
2、二巡:坚持每天巡视市场,督促各经营户及防火责任部门落实防火责任;
3、三查:坚持定期查经营户防火安全责任,查市场用电情况,查消防器具完好情况;
4、四检:坚持至少一季度一次安全大检查和节假日安全大检查;
5、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好坏作为责任者当年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本人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加强便民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5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便民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便民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便民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便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便民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便民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便民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九条便民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十条便民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一条便民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便民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三条便民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