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1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进行筛选、整理、评估,由安全责任人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类分级规定,依级启动预案。
12.3.4.2重大级别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本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12.3.4.3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事态平息后,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止预案。
12.3.5评估与改进应急处置结束后,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对原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修订后的预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13、安全教育与培训要求
13.1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a)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或规程;
c)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
d)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
e)应急预案的演练;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3.2教育与培训的组织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之全面掌握养老机构安全监测、控制、管理的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指导实际工作;
b)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安全知
识和相关安全技能;应对老年人进行重点安全问题预防知识教育;
c)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d)应对教育和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13.3接受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应包括:
a)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在岗安全教育与培训;
b)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c)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
13.4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防范、工作防护的安全教育,应符合GB/T 28001-2001中的要求。
13.5养老机构应对新员工或换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符合GB/T 28001-2001中的要求。
养老院的安全防护措施3
1目的
为加强医护手卫生及个人防护,建立自我保护意识,做到规范性操作。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养老机构。
3工作内容
3.1加强医护人员有关预防知识的学习,掌握有效的防护措施。
3.2进行可能接触老年患者血液、体液的护理和治疗工作时必须戴手套。接触被老年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器具或物体表面时也必须戴手套。接触其他老年患者后要换手套。
3.3脱手套后必须立即洗手,按照七步法严格洗手。
3.4护理人员的手部皮肤存在破损时,应先采取措施保护破损伤口,在戴双手套。
3.5在进行可能出现血液或体液飞溅的操作时要戴口罩、眼罩或面罩,避免口、鼻、眼黏膜接触污染的血液或体液。当可能有大面积飞溅时,还应穿具有防渗功能的隔离衣。
3.6建议使用真空采血。禁止对使用后的一次性枕头复帽。
3.7使用后的空针、枕头、输液器等物品应单独存放在密闭、不易刺破的容器内,外套黄色垃圾袋。
3.8处理污物时,严禁用手直接抓取污物,禁止用手接触使用过的枕头等锐器。
3.9对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渍,需用100mg/L含氯消毒液或0.5%过氧乙酸溶液将血渍全部覆盖,浸泡消毒30分钟,然后进行清洁处理,不能直接用抹布或拖把擦拭。
3.10对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化验标本应放在带盖试管内,在放在密闭容器内送化验室,防止标本在运送过程中溅洒。标本运送遵循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